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プライバシーポリシー

Sakura Enter Japan (以下简称“本公司”)深知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致力于根据以下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隐私政策”)妥善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除非本隐私政策另有规定,否则本隐私政策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均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定义。

1. 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本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我们将出于以下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1. 为了提供我们的服务、产品等(以下简称“我们的服务等”)

  2. 提供有关我们服务等的信息,并回复咨询等。

  3. 提供有关我们服务等信息。

  4. 对于任何违反我们服务条款、政策等(以下简称“条款等”)的行为,我们将采取相应措施。

  5. 通知您我们的服务条款和条件等的变更。

  6. 为了帮助改进我们的服务等,并开发新的服务、产品等。

  7. 为了了解和分析所获取的信息,例如浏览历史、行为历史和购买历史,并改进我们的服务,增加功能,以及开发和推广符合您兴趣和偏好的新产品和服务。

  8. 用于雇佣管理和内部程序(高管和员工的个人信息)

  9. 管理股东,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关于股东个人信息、股票收购权持有人等)。

  10. 创建与我们的服务等相关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已被处理成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格式。

  11. 提供来自我们公司的信息(包括广告)

用于与上述用途相关的其他用途

3. 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变更

我们可能会在合理认为相关的范围内改变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如果做出任何改变,我们将通知或公开宣布个人信息主体(以下简称“该人”)。

4. 個人情報利用の制限

除《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外,未经个人同意,我们不会处理超出实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法律要求时

  2. 当需要保护某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且难以获得该人的同意时。

  3. 当为了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发展而特别有必要,且难以获得个人同意时。

  4. 当需要与国家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或其委托人合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获得个人的同意可能会妨碍履行上述职责时。

当向学术研究机构等提供个人数据,且该学术研究机构等需要出于学术研究目的处理该个人数据时(包括处理该个人数据的部分目的是为了学术研究目的,但不包括存在不公正侵犯个人权利和利益风险的情况)。

5. 适当获取个人信息

5.1

当社は、適正に個人情報を取得し、偽りその他不正の手段により取得しません。

 

5.2

当社は、次の場合を除き、あらかじめ本人の同意を得ないで、要配慮個人情報(個人情報保護法第2条第3項に定義されるものを意味します。)を取得しません。

 

  1. 第4項第1号ないし第4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

  2. 学術研究機関等から要配慮個人情報を取得する場合であって、当該要配慮個人情報を学術研究目的で取得する必要があるとき(当該要配慮個人情報を取得する目的の一部が学術研究目的である場合を含み、個人の権利利益を不当に侵害するおそれがある場合を除きます。)(当社と当該学術研究機関等が共同して学術研究を行う場合に限ります。)。

  3. 当該要配慮個人情報が、本人、国の機関、地方公共団体、個人情報保護法第57条第1項各号に掲げる者その他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規則で定める者により公開されている場合

  4. 本人を目視し、又は撮影することにより、その外形上明らかな要配慮個人情報を取得する場合

  5. 第7.1項但書によって第三者提供にあたらないものとされる態様にて要配慮個人情報の提供を受けるとき

6.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我们对员工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防止丢失、损毁、篡改和泄露等风险。此外,当我们将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外包时,我们也会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以确保外包方安全地管理个人信息。我们的安全管理措施概述如下:

  1. 我们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适用准则,并接受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问题、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见第 15 条。

  2. 我们将确定处理方法、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他们在获取、使用、存储、提供、删除和处置等各个阶段的职责。

  3. 我们将指定一名个人数据处理负责人,该负责人将确保个人数据按照既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我们还将建立一套员工举报机制,以便员工在发现任何实际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内部规章等行为时,能够及时向负责人举报。此外,负责人将定期检查个人数据的处理情况。

  4. 我们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培训。此外,我们还将个人数据保密相关事宜纳入工作规章制度。

  5. 我们将采取措施,确保除经授权处理个人数据的员工和个人数据本人外,任何人均无法轻易查看个人数据。此外,为防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设备、电子媒体、文件等被盗或遗失,我们将把记录个人数据的电子媒体或包含个人数据的文件存放于可上锁的柜子、文件柜等处。此外,如果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系统仅通过设备运行,我们将使用安全线等措施保护这些设备。除上述措施外,我们还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设备、电子媒体、文件等被盗或遗失,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携带这些设备、电子媒体等时(包括在办公场所内移动时)个人数据被轻易识别。

  6. 我们将明确哪些设备可以处理个人数据以及哪些员工负责操作这些设备,并防止不必要的个人数据访问。我们还将建立一套系统,保护处理个人数据的设备免受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或恶意软件的侵害。

当个人数据被删除或记录个人数据的设备和电子介质被处置时,负责人将对此进行确认。

7. 第三方提供

7.1

除第 4 条所述情形外,本公司未经本人事先同意,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上述定义的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1. 当提供个人信息时,公司会将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处理外包,以达到使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2. 当因合并或其他原因导致业务传承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

  3.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共同使用个人信息时

7.2

尽管有第 7.1 条的规定,但除第 4 条所列情形外,当向外国(不包括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由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指定的国家)的第三方(不包括已建立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标准的制度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公司应事先取得个人的同意,允许向外国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并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其他措施。

7.3

当我们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我们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创建和存储记录。

7.4

当我们从第三方收到个人信息时,我们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创建和保存此类核查的记录。

7.5

尽管有第 7.1 条的规定,我们仍可根据我们的服务条款和其他特别规定,向关联公司提供用户信息。

8. 个人信息

  1. 公司从第三方获取个人信息(定义见《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亦适用)并将其作为个人数据使用时,公司将采取诸如事先征得个人同意等措施,以便公司获取该等个人信息作为个人数据,并将在第2款规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该等信息。

  2. 当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如果预计第三方会将该个人信息用作个人数据,我们将确认第三方已事先获得个人的同意,允许其将该个人信息用作个人数据。

9. 个人信息的披露

当个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披露其保留的个人数据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的记录时,公司将在确认该请求确系个人本人提出后,立即向该个人披露数据(如不存在保留的个人数据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的记录,公司将通知该个人)。但是,如果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义务披露数据,则本规定不适用。

10. 个人信息的更正

如果个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因个人信息不实而要求公司更正、补充或删除(以下简称“更正等”)其个人信息的内容,公司将在确认该请求系个人本人提出后,立即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达到使用目的,并根据调查结果更正个人信息的内容,并通知该个人(如果公司决定不进行更正等,则会通知该个人)。但是,如果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义务进行更正等,则本规定不适用。

11. 暂停使用个人信息等

如个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因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超出先前公布的使用目的范围,或因个人信息系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而要求本公司停止使用或删除(以下简称“停止使用等”)其个人信息,或因其个人信息未经其同意被提供给第三方,而要求本公司停止提供(以下简称“停止提供”)其个人信息,且经查实该要求合理,本公司将在确认该要求系个人本人提出后,立即停止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并通知该个人。但如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并无义务停止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则本规定不适用。如果个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以我们不再需要使用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发生泄露、丢失或损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发生与保障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个人数据安全相关的事件(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对个人权利和利益具有较高损害风险的事件)、或处理保留的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个人数据存在损害个人权利或合法利益的风险等为由,要求我们暂停使用或停止提供其个人信息,并且经核实该请求合理后,我们将在确认该请求确系个人本人提出后,立即暂停使用或停止提供其个人信息,并通知该个人。但是,如果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我们没有义务暂停使用或停止提供其个人信息,则本规定不适用。

12. 匿名处理信息的处理

12.1

在创建匿名处理信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6款所定义的信息,且仅限于构成该法第16条第6款所定义的匿名处理信息数据库等的信息;以下同上)时,本公司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标准处理个人信息。

12.2

当我们创建匿名处理信息时,我们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规定标准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

12.3

当我们创建匿名处理信息时,我们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规定,公开该匿名处理信息中包含的有关个人的信息项目。

12.4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匿名处理信息(包括公司创建的信息和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以下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时,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规定,提前公开披露将提供给第三方的匿名处理信息中包含的个人信息项目以及提供信息的方式,并向第三方明确说明所提供的信息是匿名处理信息。

12.5

在处理匿名处理信息时,为了识别用于创建匿名处理信息的个人信息的个人,本公司不会(1)将匿名处理信息与其他信息进行比较,或(2)获取有关个人信息中删除的描述等信息或个人识别码,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的处理方法的信息((2)仅适用于第三方提供的匿名处理信息)。

12.6

公司将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安全管理匿名处理的信息,处理有关创建或其他处理匿名处理信息的投诉,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妥善处理匿名处理的信息,并将努力公开这些措施的细节。

13. Cookie 和其他技术的使用

我们的服务可能会使用 Cookie 和类似技术。这些技术有助于我们了解用户如何使用我们的服务,并帮助我们改进服务。用户可以更改浏览器设置来禁用 Cookie。但是,禁用 Cookie 可能会导致您无法使用我们服务的某些功能。

14. 外部服务的使用

我们可能会使用谷歌提供的访问分析服务“Google Analytics”和“Google Analytics Advertising Features”。

需要使用的功能如下:

・谷歌分析再营销

・Google 展示广告网络展示次数报告

・Google Analytics(分析)报告用户人口统计信息和兴趣类别

15. 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代表的姓名

桜エンタージャパン

住所 

代表取締役 保田 久美子

16. 联系我们

如需就个人信息的处理提出信息披露请求、意见、疑问、投诉及其他咨询,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以下办公室。

樱花进入日本个人信息查询处

电话号码:090-1265-0299

电子邮件:sakurasakukumi00024@gmail.com

(请注意,接待时间为工作日9:00至18:00。)

17. 持续改进

我们将不时审查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运营状况,力求不断改进,并可能根据需要更改本隐私政策。

成立于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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